沈阳公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明年施行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经2025年11月30日沈阳市第二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公布,该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7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的原规定同时废止。此次新规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多部门协同 共筑安全防线
新规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需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房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将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其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则聚焦产品质量监督。
广泛宣传 提升安全意识
为营造安全、文明的燃放环境,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也将发挥宣传教育作用,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鼓励举报 严打违法行为
新规鼓励市民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将获得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定。这一举措旨在充分调动市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明确禁放区域与时间
保障公共安全
本市四环区域内(含四环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过,因重要节日、重大庆典、文旅项目等活动需要,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确定燃放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此外,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严格许可制度 规范经营运输
新规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等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经营单位布点审批将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
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需按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将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划定禁放地点 消除安全隐患
新规明确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新闻单位、金融单位、能源动力设施、交通枢纽、易燃易爆场所周边、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物资仓库、高层建筑周边、物业或街道划定区域外、城市绿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其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规范燃放行为 确保安全有序
燃放烟花爆竹时,市民需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严控产品质量 保障消费安全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向生产企业采购并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产品;零售经营者应向批发企业采购,不得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产品。规范零售店设置 强化安全管理
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场所联建时,不得与其他房间有楼梯或洞口相通,正上方房间不得作为特定用途场所且不得有人员留宿;使用面积应在10至200平方米之间;每个零售店最大储量(总药量)不得超过300箱(300千克),并配备相应消防器材和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严格运输管理 杜绝安全隐患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或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经由道路运输托运烟花爆竹的,应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并向起运地或运达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零售经营者应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自行提取。
明确法律责任 强化监管力度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将从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将为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供更加明确、严格的依据,有助于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本报记者 吕洋 王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