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分社正文

住房租赁企业收房租超3个月要存入监管账户

辽沈晚报 2023年05月12日 15:19

  日前,沈阳起草《沈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征集意见稿明确,对于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沈阳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沈阳市房产局起草了《沈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询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23日,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及建议。

  根据该办法,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租赁、委托管理、转租或与产权方运营合作等非自持方式获取住房,并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根据征集意见稿,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租金及押金。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同时,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自租赁合同生效后的满一个月起,对应合同生效日期将租金按月释放至住房租赁企业。对未超过监管要求的租金、押金,应按照监管协议规定在资金入账后及时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等条件下,被监管资金予以解除。具体来说,在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5日内,该合同对应的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监管银行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剩余租金,并将全部押金退回至承租人账户。

  该征集意见稿也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辖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检查,并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暂停资金释放等措施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评价档案。

  辽沈晚报记者 张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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