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分社正文

全省去年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3050件

辽沈晚报 2024年04月24日 09:42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辽宁高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辽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志文发布辽宁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以及今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举措。辽宁高院民三庭庭长孙光发布典型案例。

  2023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3050件,审结11505件。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817件,审结11300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92件,审结168件,罚金总额9750余万元,对380人判处刑罚;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1件,审结37件。

  全省法院审结涉专利权知识产权案件381件,公正裁判“自动涂胶装配线”发明专利权属纠纷以及“碳化硅”技术开发合同纠纷等案件,保护科技创新研发和成果。审结涉著作权知识产权案件7834件,妥善处理“米拓”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批量维权案件,酒店、民宿提供影视作品点播服务等侵犯著作权案件。

  审结涉商标权知识产权案件2539件,高效审结“博世”“茅台”“猴姑”等国内外知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审结涉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案件244件。2023年,94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受理知识产权诉前调解案件1354件,调解成功1160件,成功率85.67%。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某新材料公司与某腐蚀控制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某新材料公司作为委托人、某腐蚀控制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开发元素石墨烯氏体碳化硅原材料。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支付了技术开发费用120万元,受托人交付了自行研发制备的案涉原材料。但某新材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生物肽石墨烯氮化硅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及“一种生物石墨烯碳化硅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未获批准。某新材料公司以某腐蚀控制公司在不具备相关生产技术,未能生产出约定产品,没有相关专利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技术开发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委托人在受托人完成第一阶段成果并按约定交付材料样品后,应当依约共同确定标准验收样品是否合格。即使检测出材料样品不符合约定,或者发现受托人自行研发的方法不能制取出生物质石墨烯,也应与受托人及时调整开发方案,利用已有生物质石墨烯完成案涉原材料的开发,或者双方共担风险,而非单方要求撤销合同,故某腐蚀控制公司不构成欺诈,改判驳回某新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古某公司与某铸造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意大利古某公司是一家汽车设备领域的国际知名企业,其作为名称为“用于拆卸和装配车辆的操作头”的发明专利权人,以某铸造公司制造、销售的“翻转拆装头”落入该发明专利保护范围为由,起诉要求某铸造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诉讼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某省知识产权局在案外人科某公司现场执法处罚的卷宗材料。科某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购货合同和票据等证据,显示供货商为某铸造公司。某铸造公司辩称其未参加该行政程序,并非生产、销售方,并且提出法院未调取行政扣押物。

  法院认为,某铸造公司不能合理解释合同及票据的出具情况,也不能就其向科某公司出售的产品举证证明是其他产品,或者是科某公司自己生产、销售或从其他第三方购买等。行政扣押的实物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载体,行政执法现场对被诉侵权物即行政扣押物拍摄的照片,能够满足技术方案的比对要求,不影响技术事实的认定,故某铸造公司的侵权事实存在,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古某公司损失6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王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王某于2021年7月在酒店隔离期间,使用个人电脑撰写剧本杀《火化吧!赶紧的》原始稿件。当时其供职于某文化传媒公司,该公司因工作关系取得作品,双方对案涉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许可使用问题未签订书面合同。之后某文化传媒公司将加入美术等内容的《火化吧!赶紧的》“剧本杀”在微信小程序“GoDan优选剧本杀”、黑探和买本本销售平台出售,根据平台标价及销售量,销售总金额约100万元。王某于2021年11月离职,双方因案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发生纠纷。王某认为其系案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综合原始稿件、完成情况、时间等事实,案涉文字作品系王某发挥个人创造力创作,文字作品的构思、选择、表达等由其个人决定,应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王某为著作权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依法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予以适当署名,其未予合理署名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依照著作权法规定,结合某文化传媒公司销售“剧本杀”情况、市场影响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给付王某合理使用费15000元和维权费用5000元。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孙某与某泳衣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孙某为专利号为ZL2022××、名称为“泳衣”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以某泳衣商店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与其专利构成高度近似设计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起诉要求该商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构成相同,但是孙某于2022年4月27日申请案涉专利权,某泳衣商店提交的小红书平台中泳衣推荐截图显示时间和淘宝平台中数位泳衣买家评价时间均早于前述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设计的比对文件。将上述截图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比对基本无差异,即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比对文件的外观近似,故某泳衣商店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不侵害孙某的专利权,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某生态农业公司与某果业合作社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简要案情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选育“瑞香红”苹果新品种,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期间,授权某生态农业公司进行苗木繁育生产和销售。在该植物新品种权证书颁发前的临时保护期内,某生态农业公司发现某果业合作社公开出售“瑞香红”苹果苗木。

  经公证取样并检测,结论为待测样品与对照品种瑞香红就35个位点的DNA指纹谱带数据进行比对,品种间相似度为100%,判定疑为同品种。某生态农业公司起诉要求某果业合作社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90万元。法院参照有关品种权实施许可费,结合品种类型、种植时间、经营规模、当时的市场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使用费数额,酌情判令某果业合作社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某果业合作社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某智能工业公司与某互通科技公司、许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种具有物联网功能的电梯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3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19日,登记的专利权人为某互通科技公司,发明人为许某、徐某、朱某、陈某某。某智能工业公司成立于2001年,经营范围包括电梯自动化系统等。2006年3月许某入职某智能工业公司,2018年4月离职。某互通科技公司由许某及案外人高某于2015年出资成立,原名称为某汽车租赁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等,2016年9月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同时变更为电梯及配件等。

  2016年12月20日,许某向某智能工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为响应区政府改造项目需配套液晶屏等物联网设备,该物联网设备由某互通科技公司承担硬件费用,由某智能工业公司负责安装并免费使用,该申请由某智能工业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实施。2017年1月,双方签订订货合同,约定某智能工业公司从某互通科技公司处购买产品34套,合计金额171360元。

  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上述设备由某互通科技公司全部赠送给某智能工业公司;某互通科技公司拥有此设备的运营权,某智能工业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同时某互通科技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均从案外人苏州某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某智能工业公司认为,案涉专利为职务发明,应归属其公司所有。某互通科技公司通过许某以非法手段获取某智能工业公司的商业秘密,实施了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故起诉要求确认案涉专利权归属其所有,判令某互通科技公司、许某赔偿损失100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案涉实用新型专利系许某因执行某智能工业公司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也无法认定许某系主要利用了某智能工业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案涉专利,故判决驳回某智能工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智能工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沈晚报记者 康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