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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沈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了

沈阳晚报 2022年07月05日 10:53

  7月1日起,沈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新变化。日前,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相关通知。通知明确,这些标准都有提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

  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7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40元—1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1149元;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578元—86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1149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4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84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9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70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4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70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6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4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9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 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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