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沈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了
7月1日起,沈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新变化。日前,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相关通知。通知明确,这些标准都有提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
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7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40元—1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1149元;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578元—86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1149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4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84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9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70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4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70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6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4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9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 刘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