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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订立7日内 须向派出所报备

辽沈晚报 2022年09月16日 15:59

  9月15日,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管理的通告(第66号)》,就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管理有关事宜作出通告。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动人口抵沈后应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村屯)委员会和单位报告,并须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主动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投靠亲友在家居住的,被投靠人应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

  出租房经营者须登记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联系方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承租人信息报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出租人(含个人、单位)须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报送信息;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续租的,须在7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目前仍未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租赁双方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进行登记。

  日租房经营者须通过日租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人信息;用于经营的房源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沈安码”,并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租赁房屋平台公司或出租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租赁房屋的,须履行信息登记报送责任;平台公司须确认房源信息真实、准确并核验房源“沈安码”后,方可发布日租房房源信息。

  辽沈晚报记者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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