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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防范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辽沈晚报 2022年09月07日 16:07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辽宁省住建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日前联合印发通知,部署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

  通知指出,通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建部门的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实时核验,坚决防范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通知要求,住建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立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中的产权人建立提示名单,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系统自动对房屋产权人信息进行查验,申请房屋的产权人在提示名单内且申请房屋与负面清单内的房屋在同一区域的,申请市场主体登记需提交县(市、区)级住建部门出具的自建房不存在安全隐患证明。

  通知明确,坚持“放管结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通过的地址继续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

  辽沈晚报记者 朱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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