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辽宁省政府公开办、省劳动和保障厅、民心网召开发布会,公布了全省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城镇企业必须为农民工缴社保
城镇企业员工(包括农民工)必须参保,地处乡镇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其员工可纳入城镇社保范围。从未参保并不能纳入社保范围的城镇集体企业员工(不包括已批准退休的人员),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解除者凭单位证明或社区证明或本人档案),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接续,从个人缴费之月起,按自由职业者身份补缴保费。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未再就业的人员,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和补缴保费。
困企职工可自选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非本人原因中断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后转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允许按照自由职业者的政策补缴保费。困难企业不再具备缴费能力的职工,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期间,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前后合并。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或不再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接续的,可以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自选缴费基数。
关系转接不设“门槛”
今后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不设“门槛”,城镇企业外埠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前,到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记者 高晓红)
[编辑 董春君]
| 分 社 |
总社
云南
北京
河北
河南
重庆
江苏
苏州
新疆
兵团
甘肃
广东
湖北
湖南
东京
香港 上海 海南 浙江 四川 安徽 陕西 山西 福建 山东 青岛 广西 |
| [关于我们] - [本网版权] - [免责声明] - [广告业务] - [总编信箱]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投稿指南] |
| 有奖新闻热线:(024)3150033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