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日前修改发布的《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能够进行生牛奶的收购。同时,新办法规定,生牛奶储存和运输严禁使用塑料容器。
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中,删除了建立生牛奶收购站的审批条款,改为规定收购条件,并加强了事后监管。此外,办法删除了收购外地生牛奶的审批条款,改为加强卫生和质量检验。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规定,生牛奶储存、运输,必须使用白钢或铝合金制容器盛装,严禁使用塑料容器。各种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如违反该规定,将按被查奶量成交价的二倍处以罚款。未经消毒、加工、包装的生牛奶不得进入消费市场销售,否则将按奶量成交价3~5倍处以罚款。
新管理办法还规定,从事生牛奶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有生牛奶冷却、冷藏保鲜成套设备和厂房,要有能够进行生牛奶的蛋白、脂肪、比重、酸度、微生物指标检测的化验室,要有与牛奶收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还要有健全的生牛奶收购、贮藏、质量控制、卫生防疫等操作规程及管理措施。
新管理办法中强调,不具备条件而从事生牛奶收购的,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顿;逾期不改的,将按收购量成交价的50%予以罚款。(记者 徐阳)
[编辑 董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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